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海商法
Maritime Code 
開課學期
103-2 
授課對象
司法組  
授課教師
劉宗榮 
課號
LAW3308 
課程識別碼
A01 38400 
班次
01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星期二3,4(10:20~12:10) 
上課地點
法2101 
備註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20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海商法與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合稱為商事法,海商法只是商事法的一部分。海商法的範圍比海上貨物運送的範圍大,是一門以海上貨物運送規範為中心、以海上貨物運送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相關問題的規範為外延的體系性學問。
海上運送分為海上貨物運送以及海上旅客運送。從運費高低、數量多寡、時間緩急考量,貨物運送以海上運送為主,航空運送為輔;旅客運送則以航空運送為主,海上運送為輔。 

課程目標
本課程內容涵蓋下列內容:
1.海上貨物運送與國際貿易: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送關係密切,但國際貿易不必然涉及海上貨物運送。國際貿易經常仰賴海上貨物運送,作為物流的主要方式。臺灣是個島嶼,國際貿易與海上運送,更是息息相關,因此本課程特別將國際買賣契約、開立信用狀、訂立海上貨物運送契約的義務、購買貨物保險義務等一併說明。
2.船、海員、資金:航運公司從事海上貨物運送,必須要有船、必須雇用船長海員、必須籌措資金。船的使用權,可以自己購買建造取得、可以光船租賃取得、也可以「連船帶人定期承租(期間傭船)」取得。船長海員,從事海上冒險,倍歷艱辛,各國都特別保護。資金的融資,需要擔保,船舶抵押權因應而生。
3.海上貨物運送:船舶從事海上貨物運送,必須具備適航性以及適載性。海上貨物運送分「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兩種方式。海上貨物運送必然訂有運送契約,通常也簽發載貨證券(提單)。載貨證券與運送契約的關係、載貨證券在運送契約當事人間的效力、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善意第三人間的關係、海上貨物運送的法定免責事由,載貨證券記載約定免責事由的效力----等等,都必須釐清。
為了減輕海上運送人的責任,關於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或遲到,運送人在主張法定免責事由之餘,不但可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還可以主張責任總限制。此等抗辯事由,不但運送人可以主張,運送人所雇用的履行輔助人也可以援引。
海上貨物運送,具有高度的國際性,海商法關於貨物運送的規定,基本上淵源自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二次大戰之後,聯合國通過漢堡規則,2008年又制定鹿特丹規則,表面上都在重新分配海上運送人與託運人的權利義務,實質上則是海運大國與貨物輸出大國、甚至是海運大國、保險業大國、金融業大國不同利益的腳力,從航海政策觀點,在本課程有適時評論的必要。
4.海上旅客運送:海上旅客運送固然有純粹的旅客運送,但是多數情形是:「旅客」、「託運行李」、「艙內行李(隨身行李)」、「車輛」四者一起運送,雅典公約訂有不同的理賠標準,本課程將一併介紹。
5.海上運送的外延:伴隨海上貨物運送與海上旅客運送,經常發生一些外延問題,其中主要的,例如:海上運送,不免發生船舶踫撞;進出港灣或海上航行的船舶拖帶;發生海難時,仰賴海難救助;船貨面臨共同危險時,船長海員必須處分船舶或貨物,犧牲一部分,保全其他部分,進行共同海損;船舶航行發生侵權行為或融資貸款,必須對債權人的債權有制度性的保障,海事優先權,應運而生;為了鼓勵海上冒險,爭取海上資源,海上運送人原則上只負有限責任,船舶所有人責任的總限制為運送人另一道防?;最後,為了分化風險,海上保險主要包括船體險、貨物險、責任險,在本課程也會逐一闡釋。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無資料